輔具租用         

日期:114.03.10

一、租借服務優先順序對象:
凡設籍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或實際 居住本縣依下列優先順序輔具使用需求者(以下簡稱使用者):
(一)設籍本縣且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
(二)設籍本縣且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一般民眾。
(三)設籍本縣且未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
(四)使用本縣長期照顧服務者。
(五)設籍本縣且實際有輔具使用需求之一般民眾。
(六)未設籍但居住於本縣且實際有輔具使用需求者。
(七)機關團體公務需要之短期借用輔具。
二、應備文件:
使用者需由本人或委託他人(以下簡稱租借者) 至輔具中心、輔具據點、輔具便利站、到宅等方式辦理手續,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檢附輔具使用者本人列冊之當年 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檢附使用者本人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有需求民眾:檢附使用者本人身份證正反面或相關身分 證明文件影本。
(四)機關團體因公務需要:請檢附公文辦理借用手續。
三、服務須知:
(一)經輔具中心服務人員(以下簡稱中心人員) 在租借服務 前了解使用者身體狀況是否有符合使用者實際需求與 輔具類別。並由中心人員提供紙本資訊或指導說明輔具 操作及衛教,中心人員確認使用者或租借者習得操作方 式後始得租借,於手續辦理完畢填寫服務滿意度調查。
(二)使用者預約輔具可親洽、電洽、官網線上提出,確認輔 具且有庫存辦理租借,輔具租借需繳納保證金及租金, 付款後開立收據完成租借手續。如該項輔具無庫存,登 記預約,待該項輔具符合租借狀態後,將依照登記順序 通知使用者。(符合租借狀態係指輔具已完成進行消毒、 清潔、維修及保養等程序)。
(三)機關團體因公務需要,出具公文,填寫機關團體輔具借 用申請單免保證金及租金。
 
四、租借計費方式:
(一)各項輔具依照『輔具租借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
(二)輔具租借:未滿15日曆日便以租金半價計之,16日曆日未 滿30日曆日,便以一個月收費計之。
(三)輔具後如不適用、不合用時,租借者可於5工作日內至 輔具中心更換同項目之輔具,或辦理退還輔具,其繳納 之保證金及租金全數退還。
(四)上述日數依據辦理隔日計算日數,若遇例假日時順延至 上班日計算之。 1.當租借民眾身分別變更時,請租借民眾繳付相關文件,輔 2 具中心會依據租借收費標準表規定辦理。 2.每月繳納金額低於 100 元,經輔具中心同意可累計3個 月一次繳納。
(五)使用者符合服務對象第3條第1項,租借期限為六個 月為原則,但符合以下條件者,尚有需求者可再延續 租借以1年為限: 1.疾病狀況:癌末、半年內有中風病史、有使用呼吸儀器 或設備、病情不穩定者等。 2.年齡:使用者為85歲以上年長者。 3.家庭照顧因素:使用者為獨居、家中有兩位以上身障者、 無親友協助等。 4.未具長照補助資格或領身心障礙證明未符合政府單位 輔具補助資格者。 5.其他:經中心人員了解後確有實際需求,或年滿90歲以 上年長者使用輔具則無使用期限。 6.符合上述條件而延續租借者,須配合不定期將輔具送 回輔具中心或據點或居家用照顧床、氣墊床由中心人 員到宅(點)執行輔具保養、調整服務。
(六)本縣機關團體因公務需要,每次借用以兩週為限,得展 延一次且輔具需自行運送,提出後輔具中心將視庫存量 狀況提供輔具。如遇民眾與機關團體同時欲借用為同項 輔具,惟可借數量不足時,以民眾為優先服務對象。
五、租借項目:
輪椅、輪椅(移位/仰躺/空中傾倒)、沐浴兩用椅 (便盆椅)、居家用照顧床(三馬達)、氣墊床、拐杖類(助行器 /腋下拐/四腳拐)、推車(一般/荷重/擺位)、站立架(直立、 前趴、後仰)、帶輪型助步車、移位腰帶、姿勢型控制助行器、 擺位椅(基礎/調整/進階)。 3 八、輔具據點、輔具便利站租借品項僅限輪椅、輪椅(移位/仰 躺/空中傾倒)、沐浴兩用椅(便盆椅)、氣墊床、拐杖類(助 行器/腋下拐/四腳拐)、帶輪型助步車、移位腰帶,未提供 大型輔具居家用照顧床(三馬達)、推車(一般/荷重/擺位)、 站立架(直立、前趴、後仰)、姿勢型控制助行器、擺位椅 (基礎/調整/進階)。

六、當使用者於租借期間,由本處、輔具中心或縣內機關團體 通報其經濟條件改變、家庭貧困,經由輔具中心人員確認 需求,依「苗栗縣二手輔具媒合計畫」提供二手輔具服務 轉贈或轉介其他服務資源、單位提供服務。
(一)輔具租借期間,租借者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1.輔具於租借期間損壞,經輔具中心確認非外力、惡意破壞 或人為操作不當所導致,由使用者、租借者回報輔具中心, 中心人員留下聯繫方式並了解輔具狀況,由維修技術人員 作維修服務或更換輔具處置,服務方式分為可輔具中心、 到宅與輔具據點、便利站,其相關維修與零件費用由輔具 中心支付,維修技術人員可評估該輔具使用合宜性,確認 處理方式。 2.使用者租借期間請善盡使用及保管責任,不得任意轉借第 三人,並應配合輔具中心追蹤服務。 3.如經確認損壞情形無法修復或遺失者,結算租金後沒入保 證金。
(二)輔具中心應定期追蹤租借者輔具使用情形,租借後可電話 確認,如有必要則進行家訪,租借者應於租借期間配合輔 具中心不定期追蹤,如有無故拒絕或無法連絡者,輔具中 心得拒絕其再次申請。
七、預約輔具:
(一)當輔具中心無庫存輔具,啟動『輔具預約』。
(二)辦理預約登記:當輔具中心有輔具可提供會依輔具預約 表內容,排定優先順序,透過電話方式連絡,確認是否 仍有輔具租借需求。
(三)當通知預約者時:輔具中心會將輔具保留3個工作日,讓 預約者辦理手續。
(四)當預約者特殊情況無法如期辦理,輔具中心視情況展延 保留7個工作日,當超過保留期限,便直接取消,不再另 行通知。
(五)無提供服務:當預約者已無需求、於不同時段連續撥打電 話3次或其他聯繫管道聯繫3日預約者皆未回覆、輔具 保留日數逾期、取消申請等視同無須服務,輔具中心結 案。

八、租借輔具歸還及保證金退還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歸還輔具時應自行運送且請先擦拭乾淨依原貌歸還輔具 中心,經中心人員檢測輔具功能正常及外觀確認無損壞, 即無息退還保證金。若遺留個人物品將視同廢棄物由輔 具中心進行清除,另不回收已使用過之床墊。
(二)辦理退租手續,請攜帶收據或本次使用者或租借者攜帶 身分證,以利後續退款事宜,另該項輔具繳納租費超過 租借期限,則須收取續期租借費用。
(三)輔具遭外力、惡意破壞及人為操作不當導致損壞: 1.可自行維修後,再歸還輔具中心,需由中心人員檢測符 合輔具使用功能。 2.由輔具中心依該輔具零件收取費用,以保證金額度為限。 3.如輔具損毀已達無法維修程度,則沒入該項全額保證金, 5 低、中收入戶者免。
(四)遺失賠償說明: 應負賠償責任,請使用者或租借者簽訂 切結書且該項保證金不退還。

九、輔具逾期未歸還作業程序:
(一)輔具中心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正當事由,於屆 滿前一個月,以郵寄或簡訊通知使用者或租借者;屆 滿當月,以電話再次通知。
  (二)如使用者或租借者逾期超過一個月時,以書信通知使 用者或租借者,使用者或租借者若無正當理由仍未依 限期處理輔具租借逾期且未辦理續租或歸還作業違反 本計畫相關規定,輔具中心將造冊並函報縣府核備。

十、輔具清潔及消毒: 輔具歸還輔具後,輔具中心應進行輔具清潔消毒、保養及 功能檢測,若有髒污無法消除、毀損無法修復、或其他問 題導致輔具功能異常,依相關規定辦理輔具報廢作業。

十一、設立租借費用專戶,租借費用可用現金、匯款繳納,專 戶銀行名稱: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竹南分社,銀行代號 132-0093,戶名:社團法人苗栗縣脊髓損傷者協會,帳 號:0093-21-0714290。

十二、相關文件:
(一)苗栗縣輔具租借服務流程表-附件一。
(二)苗栗縣個人輔具租借申請表-附件二。
(三)苗栗縣機關團體輔具借用申請表-附件三。
(四)苗栗縣輔具租借收費標準表-附件四。
(五)輔具租借收據-附件五。

十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入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