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申請計畫
制定日期:99.12.30
修訂 7 版:112.10.04
社團法人苗栗縣脊髓損傷者協會承辦
一、 依據:衛福部社家署辦理設置輔具資源中心補助項目及標準。
二、 適用範圍:苗栗縣輔具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苗栗輔具中心)。
三、 相關文件:
1. 輔具維修申請流程-附件一。
2. 輔具維修申請表-附件二。
四、 服務對象:設籍本縣縣民,並經評估確有需求者。
五、 材料費補助項目及標準:
1. 補助對象: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 材料費:檢修輔具材料工本費,覈實收費。
(1) 維修費及材料費超過新購輔具價格二分之一者,應另行購置。
(2) 經政府補助之輔具滿一年後,使得申請。
(3) 一仟元以下材料,依發票或收據金額實支實付補助。
(4) 每人每年材料費用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一仟元整,不得重複申請之。
(5) 每年縣府補助額度用罄即不受理。
3. 申請文件:
(1) 維修申請表
(2)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乙份
(3) 收據或發票
4. 申請管道:
(1) 由苗栗輔具中心維修人員申請。
(2) 由苗栗輔具中心特約維修人員提出申請。
(3) 民眾自行購買輔具相關材料向苗栗輔具中心提出申請。
六、 維修申請方式及流程:
1. 民眾欲申請相關輔具、縣府轉介或其他單位轉介經苗栗輔具中心了解個案確實有相關輔具維修需求。
2. 確認民眾之身分別一般民眾或身心障礙證者,並了解服務方式之提供(親自苗栗輔具中心維修、到宅維修、輔具服務據點或特殊定點),並在收到申請後的 2 日內完成分案。
3. 申請人將輔具帶至苗栗輔具中心,或由(特約)維修人員至住家、輔具服務據點或特殊定點進行維修服務,受案之維修人員,需在 7 日內進行維修,如無法完成維修須和申請人說明原因及後續處理程序。
4. 申請人(單位)尋求(特約)維修人員進行維修服務:
(1)申請人主動尋求與苗栗輔具中心合作之特約維修人員,提出維修申請服務。
(2)特約維修人員提報申請人有維修需求,可使用傳真維修申請單、電話通報、line 告知、線上表單申請通知苗栗輔具中心維修人員,等待苗栗輔具中心人員回覆是否同意維修處置。
(3)當苗栗輔具中心回覆同意執行維修業務時,由特約維修人員維修完畢後與苗栗輔具中心提出申請人相關資料含輔具維修申請表、材料收據或發票更換耗材照片。
(4)當苗栗輔具中心回覆不同意維修時,苗栗輔具中心會告知無法提供維修服務之原因及可提供相關資源。
5. 申請人(單位)可親自苗栗輔具中心、電洽、line、傳真或線上表單提出維修申請,須與維修人員採取預約服務方式如下:
(1) 親自苗栗輔具中心維修:請申請人於苗栗輔具中心服務時段,將輔具帶至苗栗輔具中心,由維修人員判斷是否可現場維修或需待料,由苗栗輔具中心提供相同功能之租借輔具提供給申請人使用。
(2) 特殊定點服務: 請申請單位填寫「輔具衛教宣導申請表」申請,由苗栗輔具中心人員於約定之服務時間,提供相關服務,須符合三個人(含)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3) 輔具服務據點服務:依據各輔具服務據點服務時間並且採行預約制,需先來電洽詢。
(4) 到宅維修服務:需符合以下要件之一
A. 領有身障證明其障礙類別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七類包含植物人、失智症、肢障或具前述狀況之一的多重障礙者,且程度(含)重度以上者。
B. 肢體癱瘓且無法自行翻身導致外出困難者。
C. 呼吸系統功能不全需 24 小時供氧者。
D. (中)低收入戶、使用者為獨居者、使用者與照顧者年齡 65 歲(含)以上、單親家庭或申請家屬為主要照顧者因此不方便外出者。
(5) 維修人員需與申請人確認其零件費用,輔具維修之零件與相關耗材品可分為
A. 中古零件:苗栗輔具中心可免費二手媒合使用。
B. 新品零件:先與零件供應商詢價後與申請人(單位)報價,申請者同意維修後,由維修人員處理。
(6) 若無法維修之輔具時,苗栗輔具中心會告知申請人(單位)無法提供維修服務之原因及提供相關資源。
(7) 維修人員完成維修服務,請申請人或其家屬配合填寫服務滿意度調查資料。
七、 本計畫未盡事項得經協調會議決議修正之。
八、 權責:苗栗縣輔具資源中心。